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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化集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25-01-17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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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9F, 10F, Building 26, No.269 Second Tianfu Street, 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9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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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 言 ...................................................... 5

第二节 正 文 ...................................................... 7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8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1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13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13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13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4

 八、结论意见..................................................... 14

第三节 签署页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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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

      雅化集团/公司         指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            指                     雅化集团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雅化集团董事会

         监事会             指                       雅化集团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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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雅化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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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
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
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
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
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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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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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向公司核发的
《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孟岩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15,256.252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南段 99 号
                    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道路货物运
                    输(含危险货物);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
                    运);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危险化学
                    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经营范围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制
                    造;纸制品销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
                    务;工程管理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
                    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工器材销售;普通机械
                    设备安装服务;有色金属铸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报关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00210900541J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终止经营的情形。
    (二)公司为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10〕1396 号”《关于核准四川雅化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雅化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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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新股。经深交所审批,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证券简称现为“雅化集团”、证券代码为“002497”。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深交所挂牌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为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
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经
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相关公告和对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
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在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严格履行程序,
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
“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
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
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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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
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锂产业相关公司经理班子及
主要技术、管理骨干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
动合同。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5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本计划不设置预留份额,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
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条第 1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已回购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
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60 个月,
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
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60%、40%。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安排分期解锁,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款关于员工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
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六)条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
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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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
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的规
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
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包括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包括拟持
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
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其合理性说明,相
关会计处理及理由等;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禁止性行为及业绩考核设置,包
括存续期限届满后如需展期应履行的程序等;
   5.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架构,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及其
职责,持有人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职权,管理
委员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风险防范及隔离措
施等;
   7.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及持有人情况变化
时的处置办法;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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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说明;
    14.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如下程
序:
    1.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委员孟岩回避表决。
    2.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会议审议并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3.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
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
案将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孟岩、牟科向、梁元强、杨庆、翟雄
鹰已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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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
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
表了核查意见,认为: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
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
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
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
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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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涉及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可以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
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安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原因如下:
    1.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
事务方面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3.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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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担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各持有人
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
时公告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
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指导意
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
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
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
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尚需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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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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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签字律师:     _____________
               刘小进                                      陈   杰




                                                        _____________
                                                           詹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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