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01-16
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债券代码:127082.SZ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亚太科技”或“公
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中信建投证
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信建投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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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亚科转债,债券代码:127082.SZ,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核准与发行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已经公司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2022年9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
会2023年第4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
2023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6号),核准公司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15,9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1,590,000张,
募集资金总额为1,159,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7,075,471.70元(不含增值
税 ),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2,250,359.49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149,674,168.81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3月15日全部到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公W[2023]B01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债券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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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15,900.00 万元,发行数量为 11,590,000 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
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
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2029 年 3 月 8 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尚未转股的可转
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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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 2023 年 3 月 15 日(T+4 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4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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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
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
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
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
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
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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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
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
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
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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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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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
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
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
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5,900 万元(含 115,9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
项目名称 项目主体 项目建设地 投资总额
投资额
年 产 200 万 套新 能 源汽
江苏海盛汽车零部件
车用高强度铝制系统部 无锡市新吴区 58,000.00 48,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件项目
年产 1200 万件汽车用轻
亚太轻合金(南通) 南通市海安经济
量化高性能铝型材零部 40,000.00 35,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
件项目
航空用高性能高精密特 亚太轻合金(南通) 南通市海安经济
30,000.00 12,900.00
种铝型材制造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
年 产 14000 吨 高 效 高 耐 亚太轻合金(南通) 南通市海安经济
20,000.00 20,000.00
腐家用空调铝管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
合计 - - 148,000.00 115,900.00
注:“年产 200 万套新能源汽车用高强度铝制系统部件项目”原实施主体江苏亚太菱铝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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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有限公司因吸收合并至江苏海盛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故项目主体调整为江苏海盛
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二、关注事项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现将本次《江
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安全生产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注事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18 日凌晨 2 时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亚太轻合金(南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科技”)一期项目车间内生产铝棒的铸造井区域发生
安全事故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具体详见亚太科技 2024 年 2 月 19 日、2024
年 3 月 19 日、2024 年 5 月 14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2、2024-022、2024-043)。
亚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通)应急罚〔2024〕67 号、(苏通)应急罚〔2024〕68
号),本次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经调查认定,对本次安全
事故发生,亚通科技负有主要责任,周福海先生作为亚通科技执行董事未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的相关规定,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亚通科技处人民币 150 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周福海先生1处 87.1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及关注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亚通科技的安全生产整改工作持续开展(具体详见亚太科技
2024 年 3 月 19 日、2024 年 5 月 14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相关
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20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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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周福海先生同时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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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优化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和各安全生产相
关责任人员的专业能力,并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重点改善风险隐患排查管理、重点工艺过程管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装备本质
安全升级等方面工作,致力于系统性深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员工
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注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亚通科技因发生本次安全事故致部分固定资产、存货受损,2024 年上半年
度,公司“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入 1,179.90 万元、“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计
入 51.60 万元;本次安全事故涉及的固定资产、存货等相关资产已投保财产保险,
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保险公司对相关受损资产、存货的保险理
赔工作尚在进行中,具体赔付结果尚未确定。本次安全事故对公司 2024 年度经
营业绩的直接影响以会计师审计认定为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日,亚通科技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上
述行政处罚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亚科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
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
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10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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