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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2025-02-21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ST华通       公告编号:2025-007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
世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车业”)日常经营所需,更好地保证业务
拓展,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由公司为华通车业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
行申请的三年期授信额度 32,8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
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统称“借款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止;同时拟签署《最高额抵押合
同》,以公司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17102 号、第 0017100 号不
动产作为上述授信额度金额的担保抵押物,抵押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55,116 万
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
担保。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决议
的形成和签署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信贷业务
及担保事项涉及的相关协议均尚未签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世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
     4、法定代表人:胡辉
     5、成立日期:2015年8月28日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
配件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
制品销售;喷涂加工;塑胶表面处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系:华通车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华通车业100%股权。
     9、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1,774,003,121.27 元 , 负 债 总 额 为
693,560,741.60元,预计负债总额为0元,净资产为1,080,442,379.67元;2023年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为 747,053,107.07 元 , 利 润 总 额 为 55,118,951.44 元 , 净 利 润 为
54,928,245.70元。(以上数据业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1,592,810,866.83 元,负债总额为
504,832,956.96 元,预计负债总额为 0 元,净资产为 1,087,977,909.87 元;2024 年
度实现营业收入 649,400,961.74 元,利润总额为 7,535,530.20 元,净利润为
7,535,530.20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0、经查询,华通车业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最新信用等级:无。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保证人(乙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 3 年止;
     3、担保金额
     担保本金最高不超过 32,800 万元人民币;
    4、担保范围
    借款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
损害赔偿金、履行借款主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
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
    (二)不动产抵押担保
    1、担保方式
    不动产抵押担保;
    2、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止;
    3、担保金额
    最高不超过 55,116 万元人民币;
    4、担保范围
    借款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
损害赔偿金、履行借款主同和抵押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
师费、保险运输评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处理货物的费用等)、实现
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
催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的
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
    5、不动产抵押担保标的资产概况
    (1)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17100 号不动产属于固定资产,
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相关的重大
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所在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资产
的评估价值为 16,708 万元人民币。
    (2)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 0017102 号不动产属于固定资产,
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相关的重大
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所在地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资产
的评估价值为 29,222 万元人民币。

    具体的担保种类、方式、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华通车业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全资子公司的业
务拓展,确保满足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求。华通车业的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
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虽华通车业未提供反担保,但作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担保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包含上市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743,316.24 万元。对外担保总余
额为 507,881.7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40%。其中,公司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32,128.58 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8,205.31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 267,547.8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5%。
    上述担保发生后,对外担保总余额将为 540,681.7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21.72%。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