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Xinghe World Tower F,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04 号 致: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1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决 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 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星期四)14:30 在深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介平先生主持,完成 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 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9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3,396,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635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2,424,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77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2,4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8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97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6%。 上述股东均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进行见证。 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介平先生、李冬阳先生、 陈如刚先生、林望春女士、孙冠哲先生、李远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1.01 选举李介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9,38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621%。 表决结果:李介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李冬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93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57%。 表决结果:李冬阳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陈如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2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92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50%。 表决结果:陈如刚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林望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5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9,23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69%。 表决结果:林望春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孙冠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92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56%。 表决结果:孙冠哲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李远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2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92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150%。 表决结果:李远飞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杨小磊先生、高刚先生、赵 庆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选举杨小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4,1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9,8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72%。 表决结果:杨小磊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高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8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36%。 表决结果:高刚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赵庆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1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81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40%。 表决结果:赵庆祥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马贤春女士、李大豪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1 选举马贤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81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37%。 表决结果:马贤春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李大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52,573,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48,81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36%。 表决结果:李大豪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姚 鹏 经办律师: 江丹丹 日期:2025 年 2 月 2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