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2025-01-02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报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情形:
(一)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遗漏信息;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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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
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
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且差错更正事项对财
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需要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
计。
不存在前款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
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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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
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
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四)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
任,实事求是、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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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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