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07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 年 2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 年 2 月 6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09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
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601-6666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谌俊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 月 21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6 名,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9,041,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82%。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 3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021,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4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243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6,020,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44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7,020,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2.8965%。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6,020,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59,2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44%;反对 387,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6%;
弃权 94,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37,94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285%;反对 387,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54%;弃权 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61%。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675,42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20%;反对 232,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0%;弃
权 13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54,14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37%;反对 232,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90%;弃权 1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6,7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李赞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