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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过户完成的公告2025-02-26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5-021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公司”)

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新疆农牧投”)购买其所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225,055,465 股股份,占雪峰科技现有股份

总数的 2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雪峰科技

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2025 年 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

关事项,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

2025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雪峰科技 21%股份已过户至公司名

下,本次交易对应的标的资产已过户完成。
    一、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雪峰科技 225,055,465 股 A 股股份,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标的

资产雪峰科技 225,055,465 股 A 股股份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标的

资产过户已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雪峰科技 21%股份,

雪峰科技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公司已按照交易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了股份转

让价款的全部支付义务。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交易双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2、公司需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信

证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1、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广东宏大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程序合法、

有效。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广东宏大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广东宏大、雪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更的情形。广东宏大及新疆农牧

投后续尚需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促使雪峰科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相关调整。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广东宏大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广东宏大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会因本次交易的实施导致出现

前述情形。

    6、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中,

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7、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

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

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

师”)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君合律师认为:

    1、广东宏大和新疆农牧投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就本次交易已具备法定的实施条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

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实施期间,广东宏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调整的情况。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雪峰科

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调整的情况。

广东宏大及新疆农牧投后续尚需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促使雪峰科技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关调整;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广东宏大资金、资产被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广东宏大为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会因本次交易的实施导致出现

前述情形;

    6、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广东

宏大与新疆农牧投正在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主要义务,未发生实

质性违反交易协议约定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方已按照《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的要求正常履行其在本次交

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8、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继续履行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所述的后
续事项,在相关方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

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