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乳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12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2 证券简称:燕塘乳业 公告编号:2025-008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 14:40 起,会期半天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燕园路 85 号广垦天河 1 号 B 塔 22 层
3 号会议室
4、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冯立科先生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广
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94,062,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9.77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5,118,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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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28,944,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39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6 人,代表股份 2,626,3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2,626,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69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通讯参会)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0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10%;
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7%;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5,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73%;反对 7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958%;弃权 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9%。
本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广东省燕塘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粤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湛江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冯立科回避本议案表决。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场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958,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9%;
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弃权
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53%;反对 6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6196%;弃权 3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万晶、朱伟聪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
印章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