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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5-01-10  

证券代码:002749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号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通过在银
行存放保证金的方式为部分优质单位向银行办理与公司交易相关的融资提供担保,公
司(含下属子公司)存放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 万元(含),公司(含下属子
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以保证金账户金额为限。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 号)。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签署了兴银蓉(保金)2412 第 99972 号《最高额保证金协议》。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一)保证金缴存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必须将如下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金额:(币种)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万元整
          (币种符号)¥(小写)7,500,000元
    2.保证金进入该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移交甲方占有。保证金质押的效力及于保证金
所生利息,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
    (二)质押担保范围
    1.本协议项下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保证金存管期限内,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所有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保证金存款期限内分笔分期发放贷款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本
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以及甲方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
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
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在保证金存管期限内甲方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
融资业务,在保证金存管期限后才因债务人拒付、甲方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甲方对债
务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保证金担保的范围。
    3.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和保证担
保),乙方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证金共同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
    4.甲方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
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
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乙方确认。
    5.为避免歧义,甲方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协议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
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
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保证金存管期间内,只要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业务合同
中明确约定其项下债权受到本协议项下保证金担保,该等合同即成为本协议的主合同,
该等合同项下债权即作为本协议的主债权,并自动纳入本协议项下保证金质押担保范
围,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三)保证金最高额质押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质押最高额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质押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
元整。
    (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质押最高主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
元整。
    (四)保证金存管期限及计结息
    1.保证金存管期限及计结息按下列第壹项约定执行:
    (壹)本保证金为活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活
期保证金存款执行年利率为甲方挂牌活期保证金存款利率,按日调整计息,按季结息,
每个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活期保证金每日应计利息=当日存款余额×日利率,日
利率与年利率的换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和国际惯例执行。
    2.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或支付前,已计结的保证金利息应保留于保证金账
户,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保证金利息方可转至乙方其他存款账户;在主合同项下债务
全部清偿或支付后,保证金利息及保证金余额可按乙方要求暂时保留于保证金账户或
转至其他存款账户。
    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针对保证金存管期间内甲方与债务人发生的任一笔借款,
甲方均可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已缴存保证金金额的100%主张质权。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实施本次担保后,公司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25,7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3.14%,其中 25,000 万元为公司对国光农资、润尔科技、国光园林的
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 750 万元,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3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
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金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