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5-01-11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1.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均于公司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向 4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48.13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4.89 元/股。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