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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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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09 号


       致: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
       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44 号),公司董事会于
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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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
区北京路 899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何颉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19,586,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92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0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182,353,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41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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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8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7,233,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511%。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398,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2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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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9,578,05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4,44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4,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0,389,660 股同意,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4,443 股反
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4,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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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迪雅




                                                   陈峻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