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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锋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02-13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
情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二)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该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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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
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
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
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及处置措施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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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舆情监测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舆情小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
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
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小组组长进行报告。

    重大舆情: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小组组长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相关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进行澄清。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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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亦同。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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