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16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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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由其他相关
部门配合,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
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遇舆情事件,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信
息,并协助核实。报告舆情应确保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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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
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
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
前提下,应真实、诚恳回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防止因信息不透明引发无端猜
测与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积极面
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
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当树立系统运作的
理念,通过有效管理和策略性行动,积极化解潜在危机,进而塑造并维护良好的
社会形象与品牌声誉。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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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信息疏导与解释工作,确保市场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最大限
度减少误解与误判,防止网络热点事件的扩大化;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或传播公司虚假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公司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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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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