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01-07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本次发行相关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品宣部牵头,借助舆情监测系统、
人工关键词检索等,及时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核实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提出舆情应对方案,并将
各类舆情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工作组,舆情工作组根据管理要
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
集配合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品
宣部通报发现的舆情情况,及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
行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
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品宣部以及各事
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
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还应当向舆情
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
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
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品
宣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
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
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法保密义务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
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