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11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 年 2 月 10 日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2025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 6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鸿先生。
6、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0 人,代表股份
103,010,5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53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1,956,1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122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1,054,4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1,613,2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558,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1,054,4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通过。关联股东湖南长创咨询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 508,846 股,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 1 作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
独计票。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全部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
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417,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81%;
反对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26%;弃权 5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0,4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3941%;
反对 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243%;弃权 5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4.5817%。
关联股东湖南长创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894,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878%;
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67%;弃权 8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8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7,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8343%;
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046%;弃权 8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5.46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旷阳、张颖琪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