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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宇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5-01-2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66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76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1,270.9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025.86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45.06 万元,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 3-00030 号《验资报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相应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公

司在后续使用募集资金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包

                                       1/4
括但不限于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

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

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软件、工程等采购合同,由经办部门根据项

目实施进度按募集资金使用流程进行审批,并同时明确支付方式。

    (二)在具体支付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

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支付的,由财务部门按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建立专门

的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三)财务部门按不同的自有资金支付方式,每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

并连同相关台账、合同和支付凭证(扫描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

核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支付情况明细表》中支

付与总额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

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

户,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四)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

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人可通过现场核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此议案是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2/4
降低资金成本,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此议案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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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

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立坤




                              王亚卿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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