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2025-01-2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
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
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66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76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1,270.9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025.86 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45.06 万元,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 3-00030 号《验资报告》。
二、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
项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相应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在
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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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以支付相应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
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的
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三)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
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在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及
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设备及工程等款项;
(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将转到募集资金专户
中;
(六)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
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机构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和保荐
机构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
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
机构的调查。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相
应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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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
低资金成本,一致同意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的议案》,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
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
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一致同意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
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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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
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立坤
王亚卿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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