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2025-01-21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
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66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76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21,270.9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025.86 万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245.06 万元,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7】第 3-00030 号《验资报告》。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2017 年 8 月 18 日公司同华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烟
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下分别简
称“恒丰银行”、“烟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度,公司为了方便统
一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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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烟台银行账户内余额转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15000089267973),资金用途仍为“大马力拖拉机液压提升装置精细生产建
设项目”。公司已办理完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募集资金
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烟台银行和保荐机构
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公司拟将存放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和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转
出日为准)转存至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莱州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并授权管理层及董事
会授权人员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莱州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
州支行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二、 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
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相应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在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
信用证以支付相应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
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
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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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
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在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
后,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
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设备及工程等款项;
(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利息将转到募集资金专
户中;
(六)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
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机构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
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和
保荐机构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
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银行应当
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用于支付相
应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
降低资金成本,一致同意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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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的议案》,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
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一致同意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
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
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
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
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