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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士康: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2月)2025-02-22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奥士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信息的分类包括: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舆情处理中坚持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努力提高公司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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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舆情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
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舆
          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
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根据重大舆情危机的特殊需要,设立突发舆情事件处置专案组。其主
要职责为:统一领导、指挥和实施突发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审议有关政
策、策略,部署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与舆情事件各关联方进行紧急沟通和联
络,并对有关工作进行协调、督办和检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报告、处置流程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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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快速反应的常态机制,突发舆情事
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本单位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上报舆情工作组,掌握事件原因和脉络,明
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舆情应对策略和方案。

    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单位或部门,应全力配合舆情处置机构,遵守信息发布和对
外接待纪律要求,快速妥善解决造成舆情事件的根源问题,推动舆情处置工作有效
开展。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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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作用,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或
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
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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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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