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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瑞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月)2025-01-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等管理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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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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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登记人等。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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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
徽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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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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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将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安徽证监局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安徽芯瑞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发放《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等事项。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
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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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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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序       息知情     身份证   所在单 职务                            内幕信                        登记时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登记人
 号       人员姓       号码   位/部门 /岗位                          息内容                            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其他说明:
1.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当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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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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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备忘录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