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花顺:市值管理制度(202502)2025-02-25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
值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
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
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上市公司应当
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合规、透明的信息披露,提升市场对公
司的认知度,推动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趋于一致。同时,公司应通过科学的资本
运作、股权结构优化、投资者关系维护等多元化手段,充分释放公司价值,构建
稳定且优质的投资者群体,赢得资本市场的长期信任与支持,最终实现公司整体
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持续增长的双重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
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
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
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
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因
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
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
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
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制定市值管理的计划
   分析公司市值的合理性,根据董事会的规划,确定市值管理的目标和工作
计划。
   (二)组织实施市值管理的计划
   市值管理计划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
   (三)跟踪评估市值管理的计划和效果,完善和修订市值管理计划
   市值管理计划在实施工作中,如发现方案与公司实际情况、外部市场环境
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视情形决定对计划进行修改和
完善。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
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
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
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上市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
偏离上市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
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
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
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
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
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
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
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
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
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
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
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
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政策,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结合,共同推进公司发
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积极实施分红,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
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
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
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
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
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大股东
增持等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事务部牵头,联合财务部门等相
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必要时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
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
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