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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琏升科技: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5-01-27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琏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9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琏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明良、杨苹:

    经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于网络域名业务采用总额
法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对于部分存在免租期的产业园租赁业务,对租赁的免租
期在所属租赁合同的第一个租赁年度内进行摊销,而不是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摊
销,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四十五条、《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23 年年报财务报表中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公司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杨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对以上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提
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严
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向江苏证
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持续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