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5-02-18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琏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5,461,851.20美元(按照2024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39,261,971.17元)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在2024年
年度报告中确认预计负债人民币39,261,971.17元(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系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存续,且未曾直接在美国境内开展域名注册业
务,公司认为美国地区法院对本公司不具有管辖权。在应诉过程中,公司已明确向
法院申明该观点,并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但审理法院未充分考量公司所提
交的证据,在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目前,由于中美之
间并未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该判决未经中国法院的审核承认,所以该判决在中
国直接执行的可能性较低。
公司将尽快研究可行方案,尽一切努力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申请二审等方式,公司将着重对美国法院对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管辖权问题
提出抗辩,以及要求详细审查一审中未能得到充分审查的事实及证据。本次案件对
公司的影响最终以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审核认定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二
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8月,公司收到Meta Platform, Inc.(曾用名Facebook, Inc.)、Instagram, LLC
发来的民事诉讼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因域名及商标事项纠纷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
诉讼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诉讼传票及诉状
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9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针对本案件的判决书,主要
内容如下:
原告:Facebook, Inc. (原告一,简称“Facebook”,现已更名为Meta Platform,
Inc.)
Instagram, LLC (原告二,简称“Instagram”)
原告一、原告二合称“原告”
被告:OnlineNIC, Inc.(被告一,简称“OnlineNIC”)
Domain ID Shield Service Co., Limited(被告二,简称“ID Shield”)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简称“35.CN”,现已更名为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合称“被告”
(一)被告应承担责任
A. 被告违反《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5(d)条的域名抢注责任;
B. 被告应对被许可人违反《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4条的商标侵权承担责任;
C. 被告应对被许可人违反《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5(a)条的虚假来源标识承担
责任;
D. 被告应对被许可人违反《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25(c)条的商标淡化承担责任。
(二)赔偿与费用
A. 被告向原告支付3,135,000美元法定赔偿金;
B. 支付律师费2,185,869.14美元;
C. 特别主事官(即特别调查专家)费用88,937美元;
D. 被告还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成本。
前述金额合计5,461,851.20美元(按照2024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39,261,971.17元)。
(三)被告域名转移、永久禁令主要条款
A. 被告应立即将侵权域名转移至原告名下;
B. 特此永久禁止被告及其代理人、雇员、继受者、受让人以及任何协同/共谋/关
联方从事以下行为:
a. 注册、交易或使用任何全部或部分包含原告商标或混淆性相似标识的域名;
b. 以可能导致关联性误认的方式使用原告商标或其他标识;
c. 实施弱化或丑化原告商标显著性的行为;
d. 协助、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C. 35.CN立即向法院提交完整资产清单,包括:
a. 所有银行账号及截至判决日的账户余额;
b. 持有的公司股权(含全资子公司厦门三五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5.com
Info");
c. 其他有形/无形资产(含通过35.com Info持有的注册商业务及IANA 4163资质、
现金、应收账款、不动产、域名、知识产权等);
D.在判决履行完毕前,禁止35.CN及其关联方:转移、出售、隐匿、质押任何资
产(含通过35.com Info持有的注册商业务及IANA 4163资质)。
E. 在判决履行完毕前,除维持日常运营的必要支出外,禁止35.CN及其关联方:
a. 处置任何有形/无形资产(含域名及知识产权);
b. 从银行账户转出资金;
c. 使用PayPal等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仅可转入第92条申报账户);
d. 使用信用卡公司资金(仅可转入申报账户);
e. 动用律师信托账户资金;
f. 抵押/处置实体资产(含服务器设备);
g. 变更员工薪酬福利计划或要求退费;
h. 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
i. 协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
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确认预计负债人
民币39,261,971.17元(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最终以有管
辖权的中国法院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相关判决文书。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