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1-23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1
月23日15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恒通国际创新园C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
订)》等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称“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
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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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
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
025-003)。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
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截至2025年1月16日(股权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1项议案,包括:
1、《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
于2025年1月8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09,016,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境
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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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3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302,70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2,3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68,627,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5%。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
025年1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上午
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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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现场表决参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表的
有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1《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6,225,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97.4044%;反对5,935,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717%;弃权1,1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1,532,943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29%;反对5,935,7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01%;弃权1,158,6
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871%。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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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朱勇辉
经办律师(签字):
马思维
经办律师(签字):
彭 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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