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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克股份: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公告2025-01-27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暨收到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辽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3)辽10执322
号之九】,裁定终结(2023)辽10执322号案件的执行。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陈业钢、陈漫漫、第三人上海德努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一审已于2022年11月由辽阳中院作出的(2021)辽民初396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要履行业绩补偿款、股权减值补偿款和违
约金支付的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
讼事项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被告陈业钢、陈漫漫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2023年9月,终审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民终146号《民
事判决书》,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于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2016
年度补偿款11,026,622.19元、2017年度补偿款24,257,570.66元、股权减值补偿
款42,381,240.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辽阳中院作出的(2023)辽10执322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民事诉讼事项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024年4月,公司收到最高法民申1646号《应诉通知书》,陈业钢不服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
再审,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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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最高法民申1646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裁定驳回陈业钢的再审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032)。
    2025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
陈业钢以物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辽阳中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
将陈业钢名下流拍的东硕环保股权按照流拍价格以物抵债,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3)辽10执322号之八】,本次抵债金额为23,629,632.00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5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接受以物抵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01)、《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二、本次诉讼在执行期间的进展
    公司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业钢和陈漫漫的财产,可执行财产包括被执行
人陈业钢持有的东硕环保32.7166%股权、被执行人陈漫漫持有的房产、被执行
人陈业钢和陈漫漫名下持有的存款、股票等资产。
    截至公告日,被执行人持有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资产已经扣划到公司银行账
户,共计人民币526,312.45元。
    经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2025年1月2日,辽阳中院将被执行人陈业钢持有
的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7166%的股权,持股数量34,679,641股作
价23,629,63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抵顶被执行人
所 欠23,629,632 元的债务。 目前公司持有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7166%的股权。
    2024年12月22日,经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位于上海天等路258弄65号202室
属于被执行人陈漫漫的2/3份额被拍卖成交,拍卖款项为5,753,916.16元。
    上述执行款项,包括扣划款、以物抵债款和拍卖款,共计29,909,860.61元。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1,412,722
元,权证号为沪(2020)徐字不动产权第018190号房屋更名过户所需承担的税
费 172,617.48 元 , 上 述 款 项 从 拍 卖 款 5,753,916.16 元 中 扣 除 后 , 剩 余
4,168,576.6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拍卖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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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暨收到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的公告

必要费用后的剩余款项与扣划款、以物抵债款合计28,324,524.13元。用于抵顶
被执行人所欠保全费5,000元,股权减值补偿款的违约金28,319,524.13元。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若申请执行的条件具
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2023)辽10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裁定,本案现已终结执行。执行现金、房产拍卖的回收款项以及股
权等预计增加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本次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后续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
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的进展情况,采取
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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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阳中院执行裁定书【(2023)辽10执322号之九】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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