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5-02-27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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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