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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通灵: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额度暨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5-02-26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04



                     关于公司向银团申请授信额度暨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授信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不超过 200,000 万元的综合融资额度,在融资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融资品
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
资租赁、供应链支付、抵押贷款等。具体融资额度、融资品种、融资期限、融资利
率及担保方式等条件以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因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牵头行、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作为代
理行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作
为参加行组成的银行联合体(统称银团)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值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之银团授信协议》(合同号:150189415Y2021121301)
已到期。经公司与银团友好协商,并经全资子公司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同能源)、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能)股东
决定,以及控股子公司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环保)股东
会决议,同意为公司向银团申请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2,000 万元的综合融资授
信业务(包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贷款、非金融性保函等一项或多项银行授信
产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
    近期,公司与银团签署《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值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之银团授信协议》(合同号:150189415Y2024122501),期限为
三年。并同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简称代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统称参加行)签署《金通
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4 年银团抵字
15018941501 号、15018941503 号),将合法拥有的位于钟秀中路 135 号厂房、土地
以及三台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
    金通灵环保作为抵押人与代理行及参加行签署《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24 年银团抵字 15018941502 号),将其合
法拥有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进行抵押担保。
    合同能源、上海运能作为担保人,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简
称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简称联合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
行签署《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
年银团保字 15018941501 号、15018941502 号),为银团依据授信协议向公司提供总
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2,000 万元的授信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本次融资事项在已审批的融资额度范围内,且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向银
团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公司子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因此,本次融资担保事项
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申志刚
    3、设立日期:1993 年 4 月 9 日
    4、注册资本:148,916.4214 万元
    5、注册地址: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
    6、经营范围:鼓风机、压缩机、小型高效汽轮机、小型燃气轮机及各类配件的
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
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自
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
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4 年 9 月 30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5,205,157,995.96        5,441,617,384.48
负债总额                           3,427,775,473.29        3,510,174,906.1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856,010,384.31        1,994,305,827.36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12 月
        主要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51,815,455.62        1,450,081,614.57
利润总额                            -171,920,898.04          -555,579,650.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394,102.85          -505,510,658.14

    8、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抵押人(1):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2):南通金通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的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3、参加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
    4、抵押物(1):抵押人(1)按照合同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为其合法拥有,位于
钟秀中路 135 号,苏(2022)南通市不动产权第 0029815 号、苏(2022)南通市不
动产权第 0029816 号、苏(2022)南通市不动产权第 0029817 号、苏(2022)南通
市不动产权第 0029818 号厂房及土地;合法拥有的三台机器设备(全自动旋压机、
高速动平衡机、热负荷试验装置)。
    抵押物(2):抵押人(2)按照合同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为其合法拥有通州国用
(2006)第 1792 号、通州国用(2006)第 1108 号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通州房权
证平潮字第 07-10153 号 1 幢、2 幢厂房。
    5、主合同为授信申请人与参加行签订的银团授信协议以及其任何不时修订和补
充的合同或契约(以下统称授信协议)。
    6、合同项下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按照授信协议实际发生的债权。
    7、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即合同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授信协议中约定的中期流动
资金贷款额度,短期贷款额度、非融资性保函额度等各类授信额度)余额为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亿贰仟万元整),以及根据合同被确定属于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用等)、因授信申请人违约而给抵押
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
偿时确定,以上债权金额之和即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8、生效和终止。合同经抵押人和代理行、全部参加行加盖公章,并由抵押人和
代理行、全部参加行的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授信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及
利息(包括任何利息、复利和罚息)、费用和开支、其它应付款项、补偿金、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代理行和各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授信申请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
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全部清偿之日终止。如授信协议被解除的,抵押人同意
对授信协议解除后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仍承担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如授信协议被
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则抵押人对于债务人因授信协议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返还
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授信协议即使被解除,或者授
信总额中所有未发放部分被取消,或者银团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合同仍然有效,
并且,抵押人对授信申请人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担保书)
    1、担保人:江苏金通灵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担保人。
    2、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联合牵头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通分行;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参加行: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学田支行,以下简称银团。
    3、授信申请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52,000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参加行依据银团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短期
贷款资金、非融资性保函金额而形成的全部债权(含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及其他费
用);
    (2)银团授信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未能依照银团授信协议的规定支付之银团费
用、各项手续费等其他应付款项;
    (3)银团授信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未能遵守银团授信协议任何规定而产生的补
偿金、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
    (4)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照银团授信协议按期偿还银团上述款项及相关费用时,
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代理行及各参加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评
估审计费、专家论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7、担保人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对授信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授信
申请人违约、银团宣布要求提前清偿时的债务。
    8、担保期限为银团授信协议项下最后一笔已到期应偿还的授信余额期满后叁年。
    9、担保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担保人保证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并且不受
担保人或授信申请人的机构变更或经营变化而有任何影响。如授信申请人在清偿银
团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余额前已经终结,担保书项下的担保义务仍然有效。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53,449.26 万元,占
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6.80%。其中:(1)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5,844.26 万元;(2)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
额为 27,605.00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合同能源、上海运能出具的《股东决定》以及金通灵环保出具的《股东会决
议》;
    2、公司与银团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值人民币
520,000,000.00 元之银团授信协议》;
    3、公司、金通灵环保分别与代理行及参加行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银团授信之最高额抵押合同》;
    4、合同能源、上海运能分别与银团签署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
授信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