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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电测: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5-01-07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
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
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
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
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与表决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
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监事阻止会议正常进行的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会议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
时了解的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
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