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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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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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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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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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 208 弄富悦大酒店三楼 3 号会议室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124,072,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016%。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010,8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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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80,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88%;反对
801,30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06%;弃权 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8,800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68%;反对 801,304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2738%;弃权 7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69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80,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88%;反对
801,30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406%;弃权 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8,800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568%;反对 801,304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9.2738%;弃权 7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694%。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296,9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16%;反对
785,30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278%;弃权 70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0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4,800 股,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397%;反对 785,304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7.6909%;弃权 7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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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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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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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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