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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利国际: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公告2025-02-27  

   证券代码:300135        证券简称:宝利国际      公告编号:2025-011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议案》,公司计划对外出售1架KA-32旋翼直升机、
相关航材配件及配套服务。
    目前公司已同交易方就B-70VX旋翼直升机的出售签署相关协议,成交金额合
计为9,374万元人民币(含税)。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对外出售飞机资产的议案》,同时
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为完成本交易,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
利益为原则,全权处理与本交易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的签署、补充、修订等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接收证书、产权转移证书以及补充协议等。
    本次出售飞机预计产生的盈利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但无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8MQLX4J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国钧
    成立日期                                2019-06-13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28号物业
    注册地址
                                       片团综合楼504室
                   通用航空服务;遥感测绘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国内广告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经营范围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航空器零部件维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2,911.09                   2,447.17

        净资产                    951.22                     743.54

        总资产                   2,115.85                   1,171.03

   (3)信用情况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结果,
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 1 架 KA-32 旋翼直升机直升机、相关航材配件及配套服务。
生产序列号为 B-70VX,公司采购及累计投入(维修保养备件等)账面原值合计
为 10,563.22 万元。预计产生的盈利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具体金额以定期
报告或年度审计为准。
    2、权属状况说明
    上述飞机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的情形;
    3、定价策略
    本次交易拟以市场公允价值为基础,经各方友好协商,交易金额为 9,374 万
元人民币。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买方:江西骏龙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国钧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 28 号物业片团综合
楼 504 室
    邮编:XXXXXXXX
    电话:XXXXXXXX


    卖方: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文彬
    地址:镇江新区大路机场路(大路通用机场内)
    邮编: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本关于一(1)架 Ka-32 直升机的销售合同(“本合同”)由买卖双方于________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988 弄虹桥万科 2 号楼宝利国际办公楼签
署:
    一、直升机基本信息
    卖方同意出售且买方同意购买以下直升机:
    制造商及型号:卡莫夫 Ka-32A11BC
    国籍注册号:B-70VX
    直升机出厂序列号:5233242510017
    制造日期:2017-7-21
    直升机技术状态:按现状交付
    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直升机价格及付款
    直升机销售总价:人民币 9374 万(含税)。
    注: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现状进行直升机的交付,不包括直升机上两台
发动机的到寿翻修及保障工作,以及其他本合同签署之日以后发生的任何直升机
保障服务。
    付款方式:
    首笔进度款:买方应于合同签署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电汇不可撤销
地支付合同首笔进度款:人民币 1000 万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合同尾款:买方应于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前,一次性通过电汇不可撤销
地支付合同尾款:人民币 8374 万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卖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XXXXXXXX
    账号:XXXXXXXX
    行号:XXXXXXXX
    4)卖方应于尾款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5)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买方因向卖方付款所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应由
买方或其指定受让方承担。所有卖方银行收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直升机交付及所有权转让
    卖方应在双方完成下列(A)中的《验收证书》签署后,向买方或其指定受
让方提供(B)中的《卖据》:
    (A)双方完成签署附件二《验收证书》,确认买方接受在江西赣州按现状交
付的直升机,且交付的直升机全部符合买方的验收标准。自该等转移之后,买
方应当承担与直升机相关的所有灭损风险,并且放弃向卖方、其受让人及其董
事、职员、代理人和雇员在此方面的任何性质的追索权。
    (B)附件三《卖据》,自签署后卖方向买方转让直升机的所有权,不存在任
何性质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卖方将直升机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四、逾期支付
    1、买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支付价款。
    2、如买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买方应向卖方就逾
期未支付款项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日利率为百分之十八(18)的年利率除以
一年 360 天,从到期应付日(不含)起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不含),违约金数
额按此确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且买方放弃依一切事由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权利,
卖方也放弃依一切事由认为违约金过低的权利。
    3、如买方延迟付款,则卖方有权将其交付计划延迟同等的时间段,或中止
履行本合同。如果买方逾期一(1)个月仍未付款,卖方有权向买方发出通知从
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没收本合
同下已收到首笔进度款,且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买方应在收到卖
方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直升机及其文件资料、三证统一退还卖方指定地点
并办理直升机运行规范及三证的退出/变更手续。
    五、免责声明
    买方同意,其将以“现状”购买直升机,不存在超出直升机描述范围的担保。
卖方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保证或陈述,但卖方保证直升机将
与相关的文件一起交付,因本合同所涉及飞机已由买方租赁,故所有相关文件已
经交付给卖方,买方予以确认。卖方还保证,直升机在交付时不存在任何针对直
升机及其部件的担保权益或任何性质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六、三证办理
    买方应自行负责办理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执照的相
关申请/变更,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卖方不就三证办理承担任何责任。
    七、其他
    1、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接受)应保密,卖方和买方均同
意在直升机交付之前或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条款或条件,除非法律要求
或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2、本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构成整个《Ka-32 直升机销售合同》,并应
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合同标的物进行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沟通、陈述或合同。除非以
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变更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合同或
理解均不对任何一方具有约束力。
    3、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或缺、具有约束力的组成部分。如果本合同
及其附件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了各方
之间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了各方之前就该标的进行的所有口头
或书面沟通、谈判、安排、合同或其他声明。
    4、卖方通过签署本合同接受本合同后,本合同应构成对买方和卖方具有约
束力的合同,并应符合各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和继承人以及公司各方各自的继承
人和受让人的利益,除非另有规定。
    5、买方和卖方均保证,本合同各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由各
自的法律顾问、律师审查本合同,并且各方理解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条件和后果。
如果本合同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剩余条款
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分歧、争议或主张(“争
议”),应由各方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合同
签署地所在法院进行诉讼。
    7、本合同一式二(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有一(1)份。
    以下无正文。


    六、涉及出售飞机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架飞机交易获得的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本次出售飞机交易不涉及人
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出售飞机交易产生关联交易或与关联
人产生同业竞争等情况。


    七、出售飞机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为优化公司自有机队机龄结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分配资源,增
强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公司出售1架飞机、相关航材配件及配套服务。本次交易
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战略布局,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
    2、本次出售资产有利于公司盘活现有资产,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提
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促进核心业务的持续发展并稳步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审慎选择具备良好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对手方进行交易,确保交易款项
能及时收回,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以审计为准。
    3、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
况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将深耕民用直升机的全产业链服务,做好通航市场服务提供商角色。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相关风险,谨慎投资。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相关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