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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东制药: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2025-01-24  

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25-005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及反请求申请人

    3、涉案金额:根据裁决结果,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被申请人”或“反请求申请人”)

向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公司”、“申请人”或

“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5 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针对本事项计提部分

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

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DE20242588 号委托生产合同争

议案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 092453 号),朗迪公

司就其与本公司涉及的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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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仲裁依据:

    (1)2021 年 8 月 17 日,朗迪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药品委托

生产合同》,其中第八条“纠纷问题”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纠纷

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

京。”

    (2)基于上述约定,朗迪公司就《药品委托生产合同》项下

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亦在仲裁程序中向朗迪公司提出

仲裁反请求。

    (三)仲裁请求

    1、申请仲裁本公司向朗迪公司赔偿 1,467,344,289.81 元人民币;

    2、申请仲裁本公司支付朗迪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

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3、申请仲裁本案仲裁费由本公司承担。

    (四)仲裁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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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裁决朗迪公司向本公司赔偿人民币 145,806,494.84 元;

    2、裁决朗迪公司支付本公司为本案争议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

    3.裁决朗迪公司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27 日,仲裁委员会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

庭决定受理公司的反请求。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案在北京进行

了开庭审理。朗迪公司、本公司均委派了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送达的《(2025)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27 号裁决书》,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双

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仲裁庭经合议作

出裁决,裁决摘要如下:

    (一)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公

司支付人民币 1 亿元。

    (二)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公

司支付人民币 2 亿元。

    (三)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公

司支付人民币 1 亿元。

    (四)本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20 日后 6 个月内,且在满足相关

条件的情况下向朗迪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人民币 1 亿元。

    (五)本公司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双方之间与《药品委托生

产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 DE20242588 号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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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及反请求下的全部争议,及其他任何潜在的求偿或主张)即全

部解决,《股权出售协议》相关所有争议亦全部解决,任何一方不

得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争议向对方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利主张。

    (六)双方在本案中支出的、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均各自承担。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9,552.63 万元,未达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

准。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针对本事项计提部分预计负债,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

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书》((2025)中国

贸仲京裁字第 0227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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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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