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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研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2025-01-24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15th Floor, Sheng Da Building,No.499 YunTai Road,Urumqi 8300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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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所(乌鲁木齐)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机

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

陈万财律师、王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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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

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

00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会议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14:30 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

术开发区融合南路 661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召开,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董事郑毅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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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股

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162,308,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064%。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695 名,代表股份 14,719,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0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701 名,代

表股份 177,028,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6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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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机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暨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244,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76%;

反对 3,4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07%;弃权

1,3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3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54%;反对 3,43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0263%;弃权 1,34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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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3%。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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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万财 律师
负责人:
           温晓军 律师
                                                  王   聪 律师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