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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裕重工:关于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公告2025-02-19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5-011
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辞职的情况

    近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董事

司兴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司兴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提请辞去担任的公司

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

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司兴奎先生原定董事任期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6 年
9 月 28 日。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的规定,司兴奎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司兴奎先生辞去

上述职务不会对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司兴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1,512,891 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其儿子司勇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公司股票 1,650,000 股,除此之外

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司兴奎先生离任后,其本人或关联人将严

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管理。

    司兴奎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推动公司完成“国民混改”并加

速实现国民融合,为公司倾注了大量心血,公司董事会对司兴奎先生为公司长远
发展所做的开创性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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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增补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司兴奎先生推荐,以

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提名司鉴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

    本次增补董事事项完成后,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经核查,司鉴涛先生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规定的

限制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54 号”文件规定限制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
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情形。

    本次增补董事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9 日




附件:司鉴涛先生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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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鉴涛先生简历
    司鉴涛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2002 年 10 月至今在本公

司工作,历任数控厂厂长、重型装备厂厂长;2019 年 5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鉴科技工程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司鉴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其父亲司兴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1,512,8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0%,其兄长司勇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持有公司股票 1,6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除上述情况,司鉴涛

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发

改财金[2017]427 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发改财金[2017]454 号”文件规定限
制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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