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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28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02 月 28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0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2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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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股权登记日:2025 年 02 月 21 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 人(户),

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82,393,7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419,661,156 股的 19.633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423,707,756 股,其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 4,046,600 股,该部分股票

全体持有人放弃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9,661,156

股)。其中,中小股东 0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0 股,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9,661,156 股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161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额为 52,375,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6,661,156 股的 12.4804%。其中,中小股东 159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数 额 为 3,344,600 股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416,661,156 股的 0.7970%。

     (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67 人(户),

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4,769,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416,661,156 股的 32.1138%。其中,中小股东 159 人(户),共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3,344,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416,661,156 股的 0.797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本次

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12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7772%;反对 1,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1965%;弃权 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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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50.7265%;反对 1,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48.2120%;弃权 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614%。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3,09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7553%;反对 1,63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2123%;弃权 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6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49.8445%;反对 1,6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48.8489%;弃权 4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3066%。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7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4781%;反对 1,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4276%;弃权 1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38.6743%;反对 1,9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57.5256%;弃权 1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800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参会的关联股东李莉、董浩及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其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64 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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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3,750,5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416,661,156 股的 0.8937%。其中,中小股东 159 人(户),共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3,344,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416,661,156 股的 0.797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51.9184%;反对 1,74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46.4178%;弃权 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6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46.0832%;反对 1,74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52.0511%;弃权 6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8657%。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6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8.4476%;反对 2,04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1.5161%;弃权 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5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37.4484%;反对 2,0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61.0925%;弃权 4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459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刘雯媚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4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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