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截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本年度累计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27,000 万元,在本年度已审批 担保总额度 115,300 万元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205,114.1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7.38%。上述担保均 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 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02 月 11 日、2025 年 02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 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预 计 202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4,300 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 70%的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5,5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800 万元;并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北瀛”)提供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 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2025-009)。 1 1、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长荣震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震德”) 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申请流动 资金借款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于 2025 年 03 月 04 日就前述流动资金借款与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 部清偿日止。 2、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北 瀛”)分别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上 海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天津北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 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综合授信合计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03 月 04 日、03 月 05 日与各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对前述借款/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最高借款余额,合计担保的最高本金 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3、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华鑫”) 向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简称“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申请 授信额度 2 亿元人民币,公司于 2025 年 03 月 04 日与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 资子公司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控股”)与天津银行第二中心 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自有的房屋所有 权、土地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以自有房屋租金收益权为上述贷款提 供质押担保。上述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 2 亿元人民币,担保责任至被担 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4、北京北瀛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北京首都机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于 2025 年 03 月 05 日与中国银行北京首都机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 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整,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2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为子公司所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担保额 被担保 担保方 度占上 担 方最近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已审议的 是否 被担保 直接或 本次担 剩余可用 市公司 保 一期资 前已用担 后已用担 担保额度 关联 方 间接持 保额度 担保额度 最近一 方 产负债 保额度 保额度 担保 股比例 期净资 率 产比例 长荣震 100% 68.60% 3,000 1,000 4,000 3,000 7,000 0.38% 否 德 长 天津北 85% 75.32% 7,900 5,000 12,900 5,000 17,900 1.89% 否 荣 瀛 股 长荣华 76.67 74.27% 151,880 20,000 171,880 64,000 235,880 7.55% 否 份 鑫 北京北 85% 48.82% 0 1,000 1,000 0 1,000 0.38% 否 瀛 注:本表可能存在因四舍五入而造成的数据差异。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长荣震德机械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2011-08-12 营业期限 2011 年 08 月 12 日至 2061 年 08 月 11 日 注册地点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李莉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印刷设备、包装设备、检测设备、精密磨具制造、研发、销售、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旧机动车零部件、旧工程机械、旧机床、旧办公设 备、旧印刷机械收购、再制造、销售;印刷机械维修服务;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除外);废旧物资收购及经营(废旧 汽车除外);印刷机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长荣震德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702.50 14,912.51 3 负债总额 11,457.36 9,440.96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5,245.14 5,471.55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824.88 2,042.02 利润总额 239.12 234.45 净利润 315.69 226.41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长荣震德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3、长荣震德与上市公司关系:长荣震德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持有 长荣震德 100%股权。 (二)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2011-08-05 营业期限 2011 年 08 月 05 日至 2061 年 08 月 04 日 注册地点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 邹远飞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机械零件、零部 经营范围 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北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578.87 26,172.99 负债总额 19,266.08 19,392.92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 净资产 6,312.78 6,780.06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930.54 10,930.97 利润总额 584.73 467.28 净利润 712.82 467.28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天津北瀛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3、天津北瀛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二级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控股 子公司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津北瀛 85%的股份。 4 (三)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2015-07-20 营业期限 2015 年 07 月 20 日至 2045 年 07 月 19 日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 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 注册地点 2307 法定代表人 随群 注册资本 3000 万美元 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2、长荣华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0,909.67 122,875.51 负债总额 89,798.83 89,834.8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31,110.85 33,040.67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631.76 6,714.33 利润总额 4,631.20 2,573.51 净利润 3,465.95 1,929.82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长荣华鑫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3、长荣华鑫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持 有长荣华鑫 76.67%的股份。 5 (四)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 2001-01-20 营业期限 2001 年 01 月 20 日至 2031 年 01 月 19 日 注册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 55 号院 13 号楼 7 层 724 法定代表人 邹远飞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人民币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标准及非标准零部件、模具、日用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上客车)。 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北京北瀛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301.68 12,835.45 负债总额 4,791.76 6,266.5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0.00 净资产 6,509.92 6,568.91 项目 2023 年 1-12 月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700.82 14,661.22 利润总额 -262.86 71.46 净利润 -199.06 58.99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北京北瀛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3、北京北瀛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持有北京 北瀛 85%的股份。 6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为长荣震德及天津北瀛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提供担保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甲方):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长荣震德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为长荣震德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为天津北瀛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3)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 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 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 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 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5)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6)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 2、为天津北瀛向上海银行天津分行提供担保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 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 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3)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壹仟 万元整、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 金和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 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合同的签署 本合同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或线上方式进行签署。 如以线下方式签署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 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合同亦可通过线上方式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为免疑义,就任一线上签约 主体而言,当该线上签约主体在线上系统所展示页面以点击、签署或任何其他方 式确认同意或接受本合同即意味着该等线上签约主体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 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对该等签约主体即 视为已生效。 3、为天津北瀛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提供担保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8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乙方) (2)保证担保的债权及保证范围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 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为北京北瀛及天津北瀛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协议主 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债务人:天津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 债务人:北京北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 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9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5、为长荣华鑫向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提供担保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乙方)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被担保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 金余额。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上述全部费用,均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本金外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 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 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清偿之日止。 6、为长荣华鑫向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提供抵押及质押的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主体 抵押人/出质人: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权人/质权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乙方) (2)担保方式 10 为了确保乙方与借款人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以其财产在 最高额债权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以其享有的权利在最高额债权限度内向 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3)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 本金金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抵押权利/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抵押及质押财产 甲方以坐落于北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合道32号的自有的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为被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以自有房屋租金收益权为被担保人提供权 利质押担保。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 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清偿之日止。 (二)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天津北瀛及北京北瀛就本次签署的各份担保协议均签订了《反担 保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各项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 本金共计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反担保; (3)担保物为反担保人名下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设备等; (4)反担保的范围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 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 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5)反担保期限自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公司基于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公司书 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 11 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2、公司与长荣华鑫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 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 (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担保物为长荣华鑫名下现有设备所有权(包括残值的收益权)、现有 租赁设备所得的租金收益及其他收入(均以本次担保额度为限)。根据长荣华鑫 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统计得出,其名下现有设备(含公司融资租赁设 备)总金额为人民币1,872,597,921.80元;长荣华鑫目前存续项目全部租金收益 (不含本金)为人民币201,808,706.20元; (4)反担保的范围为:1、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 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长荣华鑫依委托 担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 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的 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5)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 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6)在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 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三)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 1、北京北瀛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瀛为北京北瀛全资子公司,北京北 瀛的少数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为本次涉及的各项担保提供同 比例担保。为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与天津北瀛及北京北瀛就本次签署的各份担保 协议均签订了《反担保协议》,由北京北瀛及天津北瀛共同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 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担保。 2、长荣华鑫少数股东天津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投资”)将 不提供同比例担保。 盛创投资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北辰经 12 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出资的国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并印发 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预算〔2017〕30号)中第八 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提供 担保:(四)被担保人为民营企业、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盛创投资作为天津 市北辰区政府所属国有企业,需执行上述规定。据此,盛创投资不能为长荣华鑫 提供担保。 长荣华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盛创投资仅持有长荣华鑫23.33%的股权,持股 比例相对较低,且不参与长荣华鑫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对长荣华鑫重大事项决 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同时长荣华鑫 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本次为长荣华鑫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额度及逾期担保的额度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522,876.48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7.2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434,576.48 万元(本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提供担保 27,000 万元;以前年度审议批准, 担保额度已使用且尚在担保有效期的担保累计 407,576.48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3.95%。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205,114.1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7.38%。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北辰支行、中国银行北京首都 机场支行及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普惠及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 3、公司与天津银行第二中心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 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3 2025 年 03 月 06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