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喻: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2025-01-27
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ST天喻 公告编号:2025-009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因股权回购纠纷,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
喻信息”、“上市公司”)作为深圳市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昌
喻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一亿赞
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赞普”)、被申请人二重庆鲲鹏支付服务
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支付”、“标的公
司”)依约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回购剩余股权。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
二、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为推动股权回购纠纷一案尽快解决,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
并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拟与亿赞普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
将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对本次仲裁案件进行延期,待亿赞普履行完毕《和解协
议》中相应条款的约定后,公司将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撤销本次仲裁案件。
(一)签署本次《和解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次《和解协议》签署事项已经 2025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签署《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充分沟通,确认鲲鹏支付上市是实现天喻信息投资目的并顺利退出,保障
各方权益最大化的最佳路径,双方达成和解,签署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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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亿赞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双方约定要求标的公司实现上市的时间点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且上
市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75 亿元。
2.甲方为及时了解标的公司上市进展,可选派一位人员参加标的公司上市
相关推进会议。参与形式为线上或者线下,参与人员由甲方书面指定,乙方予以
配合。乙方确保对甲方有关上市推进的情况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不得
有隐瞒,否则应当承担对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
3.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 3 个月内向深圳昌喻或深圳昌喻指定的第三方
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作为部分履行款项,该 2000 万包含的回购金额本金与利
息按照乙方与深圳昌喻签订的《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
2023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23 补充协议》”)第一条确定。
4.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协作,实现可行的由甲方通过深圳昌喻间接
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全部转为甲方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方案,双方共同推进并
实施该方案,并提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甲方通过退出深圳昌喻的方式直接持有
标的公司的 8.11%股权(第 3 条按期支付为前提,最终股权比例以甲方退出深圳
昌喻时确认的数量为准),在甲方的支持下,由乙方积极推动、协调深圳昌喻的
其他合伙人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南昌水投”)、
中科红樟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中科红樟”)同意该方
案,且推进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5.乙方将持有的标的公司 16%股权质押登记于甲方名下,用以为乙方在本协
议第 3 条、第 4 条、第 10 条的履行提供担保。在甲方协调深圳昌喻与乙方达成
约定将标的公司 19%股权出质解除,乙方将持有的标的公司 16%股权质押登记于
甲方名下,股权质押解除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双方承诺向工商提交的
资料合法有效,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此 19%股权出质不能解除,甲方应及时解除
如已质押的 16%股权。
6.标的公司向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一个月前,甲方对标的公司 16%
股权质押权即告灭失。上市保荐机构向标的公司送达定稿的上市申请材料后 5 个
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备齐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所有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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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成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7.如果标的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完成第 1 条约定目标但甲方已经
根据本协议第 5 条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的,乙方应当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
前重新将持有的标的公司 16%股权质押登记于甲方名下。
8.乙方承诺发挥自身资源,积极帮助甲方获得 IT 建设项目合同。
9.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立即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延期案号为(2024)深国
仲受 10625 号的仲裁案件。如果乙方按期支付本协议第 3 条的款项、按照第 5 条
办理股权质押,甲方立即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撤销案号为(2024)深国仲受 10625
号的仲裁案件。如果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无法办理且乙方聘请的保荐机构已准
备向对应交易所提交上市资料的,在满足本协议第 3 条时,甲方应当向深圳国际
仲裁院撤销案号为(2024)深国仲受 10625 号的仲裁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因本
次撤销仲裁收取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为保障标的公司经营和顺利上市,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甲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以自己名义或代深圳昌喻以乙方或标的公
司共同或单独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标的公司未达成第 1 条约定要求,乙方仍应按照《2023 补充协议》和乙
方出具的《关于天喻信息 2023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届时应回购但未回购的金额
中甲方应当分配的收益计算的金额向甲方购买甲方持有的深圳昌喻的合伙份额,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或标的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支付(两者以在先的时间为准)。
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4 条实现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本份额购买约定不再履
行。
标的公司未达成第 1 条约定要求且甲方已直接获得股权的,乙方、标的公司
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鉴于第 1 条列举的《关于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之股
权转让协议》以及系列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回购利息计算时间从乙方收到
深圳昌喻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持续计算,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展期时间不发
生回购利息中断的效果。同时甲方有权继续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
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和解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尽快解决昌喻投资股权回购、利润分配不均
及其他风险事项;公司收回 2,000 万元股权回购款,有利于缓解公司短期资金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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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的现状;公司实现直接持有鲲鹏支付股权后,有利于公司实现本次对外投资的
有效增值,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拟签订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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