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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26  

                          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九序”)接受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亿
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九序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文件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九序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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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九序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九序
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九序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持
有人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九序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九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常熟市通
林路 2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提交的持有人名册、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
委托代理人)共计 28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867,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约 33.1877%。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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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九序律师。
    九序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九序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九序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关联股东安徽顺源芯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
股份为 90,802,724 股)。
    同意 3,869,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38.4423%;反对 6,1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0.9983%;弃权 56,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55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9,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6.1163%;反对 6,13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3.2123%;弃权 5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71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含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2. 《关于公司补选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94,706,1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3.8919%;反对 6,0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0154%;弃权 9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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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22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6.5265%;反对 6,067,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2.3585%;弃
权 9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15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九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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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九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智鹏




                                                      ________________
                                                           葛学婷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张义乾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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