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舆情管理制度2025-02-25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构建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
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针对公司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 已经或可能给公司带来影响的传言、信息。
(三) 已经或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致使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形成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针对各类舆情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策略。
第五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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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作为公司舆情应对工作的核心机构,负责各类舆情处理工
作的指挥工作,就相关事务进行决策与部署,并依据实际需求确定公司对外发布
的信息。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决策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 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决定处理方案。
(三) 统筹协调舆情处理期间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处理各类舆情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跟踪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各
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有配合董秘办开展相关工作的义务,
应及时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以及响应、配合、
执行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董秘办负责构建媒体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
以备后续查阅。媒体信息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 5 年。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 迅速反应、快速行动
公司需时刻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锐性,迅速反应并付诸行动,高效制定
媒体危机应对策略。
(二) 协同宣传、坦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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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协调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确保信息传播的一致性
与准确性。秉持真诚态度与媒体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循证券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规
则的前提下,如实解答媒体疑问,消除潜在疑虑,防止因信息不透明引发无端猜
测与谣言传播。
(三) 勇于面对、积极担当
面对舆情危机,公司应主动承担责任,迅速核实相关信息,以低调务实的方
式处理问题,避免对抗情绪,积极配合相关方推进工作。
(四) 系统运作、转危为机
公司应树立系统思维,从全局视角制定应对策略,将危机转化为提升公司形
象与管理水平的契机,通过有效举措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与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如发现舆情信息,应立即向董秘办报告。
董秘办负责人需迅速了解舆情详情,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对需进一步核实
的情况,同步推进调查工作。
(二) 若涉及重大舆情信息,董秘办需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上报、沟通。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处理流程
由董事会秘书依据舆情具体状况灵活采取措施,如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加强
与相关方沟通解释等,避免舆情进一步扩散。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处理流程
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小组会议,针对重大舆情制定应对策略与
部署,采取多种手段控制舆情传播:
(一) 迅速调查、核实舆情信息。
(二) 及时与报道媒体进行沟通协调,阐明公司立场与事实真相。
(三)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确保公司沟通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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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减少市场误读与误
判。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
布”的信息,遏制负面舆情的蔓延。
(四) 通过官网、指定信披媒体等权威平台发布澄清声明,以正视听。必要
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
告其核查意见。各类舆情信息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针对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公司可依法
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 加强舆情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
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舆情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在信
息依法披露前,严禁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若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部门通报、公司通报、降级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依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或其他关联人均负有保密义务。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引发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对于故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损害
或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媒体或个人,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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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如相关条款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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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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