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债券代码:123120 债券简称:隆华转债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投票,下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4 年 12 月 17 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 日 14:30 在公司一号会议室 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86名,代表股份 295,258,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133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共376名,代表股份36,55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021%。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258,703,967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031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6 名,代表股份36,55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0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 1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639,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0967%;反对5,3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7987%;弃 权30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3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股份的84.6267%;反对5,3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4.5285%;弃权3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844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678,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4485%;反对4,26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4457%;弃 权3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74,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股份的87.4687%;反对4,2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1.6775%;弃权3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853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021,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5650%;反对3,90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3238%;弃 权3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1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318,0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2 股份的88.4095%;反对3,9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0.6921%;弃权3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898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1,344,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6743%;反对3,6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2342%;弃 权27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9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40,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股份的89.2923%;反对3,6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691%;弃权2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73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晴、任子辉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