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25A、26A 层, 21A-3/F.,22A/F.,23A/F,24A/F.,25A/F.,26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1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麦 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鑫律师、贺晴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1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2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竹坑社 区坪山科技路麦捷科技智慧园T3栋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承先生 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上午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7名, 均为截至2025年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2,946,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560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3 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5年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5,037,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8.654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54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37,908,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905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4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9,660,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69%; 反对3,10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1%;弃权 1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33,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84%;反对3,10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15%;弃权1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 2、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8,554,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6%; 反对4,220,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1%;弃权 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827,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91%;反对4,220,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5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415%;弃权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4%。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208,685,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91%; 反对4,08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2%;弃权 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5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319%;反对4,08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630%;弃权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二、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一已获得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6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张 鑫 贺 晴 202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