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5-01-10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 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长春等人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 号主要内容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一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相关董事作为股东担任计票人。部
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未提交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上不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董事会审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中,未明确募集资金
专户的具体银行名单,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五条的规定。三是公司
未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见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
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

    公司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仍为
2012 年上市时制定;重大销售、采购合同审批流程与《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
细则》规定不符等。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公司销售自有软件一般包括标准软件授权许可和定制开发服务两项内容,部
分合同条款未就标准软件授权许可的独立交付、独立验收、独立收款作出明确约
定,据此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存在一定争议,反映出公司销售合同订立
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
六条第二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二)获取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个别软件销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验收标准发生重大变更,但仅为口头
协商,未见书面协议等文件佐证,公司自身获取的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反映出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以及《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

    公司部分收入确认存在收入记录错误、收入冲回核算不规范、收入确认跨期、
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

    公司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信用减值损失时,存在前瞻性调整不合理、
迁徙率考虑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三)部分费用确认跨期

    公司部分差旅费、出差补助、房租费用核算存在跨期情形,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部分无形资产摊销归集不规范

    公司个别软件系统应用于自身内部管理和项目运营,但相关无形资产摊销按
照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核算不规范

    公司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转回或转销的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
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
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 号主要内容

    王长春、李劲松、赵伟宏:

    经查,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收入和费用核算、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
在不规范情形,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我局已
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 号)。公
司董事长王长春、总经理李劲松、财务总监赵伟宏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
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
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长春、李劲松、赵伟宏分别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
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全面梳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
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采取
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
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
性和规范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
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268 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长春
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