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2月)2025-02-13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
执照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具备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具备国家财政部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中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或备案文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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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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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例如单一选聘),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 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 邀请招标: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
(四) 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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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由公司组成选聘
工作小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 选聘工作小组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将结果
形成书面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
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
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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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化超过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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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团队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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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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