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博腾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2月)2025-02-26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
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
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
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
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
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
赠落实情况。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
业,履行社会责任。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应从捐赠额度、现金流、资产负债率等维度审慎评估捐赠必
要性和可行性,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诚信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
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
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
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 商品物资,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
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
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应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司在境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存在前述捐赠途径的,应当
在相关内部捐赠提案中详细说明捐赠对象、捐赠原因、捐赠方式并按本制度第
十四条之规定完成相关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
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
构和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
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
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的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每一会计年度内发
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金额计
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捐赠,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绝对值的 1%的,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2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绝对值的 1%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者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按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绝对值的 10%的,还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已审批的额度不再纳入后期发生累计范围。


    第十五条 原则上,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含公司及子
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绝对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1%。


    第十六条 公司如发生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
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的情况,对外捐赠规模应进行压缩。


    第十七条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需要等特殊情况,
确需实施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应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共事务管理部为外捐赠活动的统筹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公司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对外捐赠年度预
算,并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二)接收并汇总各业务部门、子公司报送的经公司有权部门审核通过后的对
外捐赠年度预算和提案;


    (三)建立全公司的对外捐赠台账,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财务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外捐赠会计核算;


    (二)负责按照确定的会计核算科目和规则记账并对外付款。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
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需提交相关批复、捐赠证明、捐
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由公共事务管理部统一归档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