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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5-01-24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

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遵循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推出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公司章程》《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拟定《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达到良好

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

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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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0%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00 万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00%

                       2、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00 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年度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公司(含子公司)绩效考核有关制度

执行。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行权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确认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绩效考核的,激

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激励对象未满足相应绩效考核的,激励

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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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

自考核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

的个人绩效考核记录由人力资源部归案保存,不允许涂改,如需重新修改或者重

新记录的,须考核记录员签字确认。

    (二)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收到激励对象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复核工作,最终确定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条款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执行;本办法未明确条款的,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

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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