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11-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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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通/公司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 2025
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次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标的股票 指 公司向本次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
订)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业务办理指南》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
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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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11-2 号
致: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东方通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东方通委托,担
任东方通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下
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
1.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行权价格;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2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东方通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东方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
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
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东方通、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查验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通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东方通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2025 年 1 月 23 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2025 年 1 月 23 日,东方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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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2025 年 1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
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者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
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2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 年 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东方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
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2)激励对象的
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4)激励对象均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5.2025 年 2 月 14 日,东方通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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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以 202
5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13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200.00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14.43 元/股。
7.2025年2月17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2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0名激励
对象共计授予1,2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43元/股。
8.2025 年 2 月 17 日,东方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2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43 元/股。
9.2025 年 2 月 17 日,东方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130 名
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2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43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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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2月14日,东方通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5年2月17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2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0名激励
对象共计授予1,2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43元/股。
3.2025年2月17日,东方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2月17日为授予日。
4.2025年2月17日,东方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25年2月17日为授予日。
5.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东方通公开披露信息,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行权价格
1.2025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
会认为:(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
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3)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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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13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2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为 14.43 元/股。
3.2025年2月17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2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0名激励
对象共计授予1,2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43元/股。
4.2025 年 2 月 17 日,东方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2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43 元/股。
5.2025 年 2 月 17 日,东方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1
30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2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4.43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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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
1.根据《公司章程》、东方通公开披露的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000643号”《审计报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东方通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日:2025年2月
12日至2025年2月14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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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
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行权价格、授予条件的成就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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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鑫
罗 聪
202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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