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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中集团:立中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5-02-0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    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http://www.winlawfirm.com




      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二零二五年二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意见 ............................................................................................................... 6




                                                             1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成玉洁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6、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2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25 年 2 月 5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

市七一东路 94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

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5 日(星期三)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5 日(星期三)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428,239,65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630,663,302 股(指截至股

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的 67.9031%。

    2、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9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0,812,93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2%。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共计 20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49,052,59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71.203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成玉洁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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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情况。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

划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0,103,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96%;反对 6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3%;弃权 6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103,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96%;反对 641,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3%;弃权 6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9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9,901,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00%;反对 8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8%;弃权 6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901,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00%;反对 843,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8%;弃权 68,500 股(其
                                  5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9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成玉洁




                                            承办律师:

                                                              刘   颖

                                                         202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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