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02-1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8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查阅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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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1、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
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北京时间)在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中锋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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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19 名,代表股份 105,874,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043%。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终止并将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4,86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40%;反对 615,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1%;
弃权 3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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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惠成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619%;反对 615,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751%;弃权 39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3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上述议案已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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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见证律师:周亚洲
白 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