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杰智能:东杰智能_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01-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及 2025

                                     1
年 1 月 1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 14:00 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丰源路 59 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
年 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为 12,077,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2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候选
人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4,117,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467%。

                                      2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5,451,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2%。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
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邢成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810,0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8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6,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15%。
   1.02 《选举娄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表决结果:同意 131,804,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7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61,7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79%。
   1.03 《选举王振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794,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69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51,7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40%。
   1.04 《选举张文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791,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6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4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90%。
   1.05 《选举张兆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791,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67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48,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75%。
    1.06 《选举郭强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2,051,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958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08,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71%。
   2.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刘滨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841,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8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8,7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4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62%。
   2.02 《选举潘素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791,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6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48,7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89%。
   2.03 《选举娄祝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971,7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899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28,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391%。
   3.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汪德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791,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767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48,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08%。
   3.02 《选举贾万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841,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80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98,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61%。
   3.03 《选举张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31,981,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907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38,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244%。
    本次审议议案均为累积投票议案;本次审议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