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易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5-02-18
证券代码: 300502 证券简称: 新易盛 公告编号: 2025-003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2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光荣先生“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
等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7日,高光荣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2025年2月17日,高光荣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5】29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
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光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
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
合计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
例0.42%,违法所得9,498,554.64元。
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
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
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0,000,000元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
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
22,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高光荣先生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高光荣先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加
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