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公司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2025-02-18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5-005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川金诺”、或“乙方”)于
2025年2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昆明市
东川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的相关政策,满足东川工业企业一般固废的处置需求,促进东
川区工业绿色发展,推动东川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与昆明市
东川区人民政府(下称“东川区政府”或“甲方”)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下
称“协议”),约定由公司在昆明市东川区四方地片区建设河里湾工业弃渣集中
处置工程项目(下称“项目”或“河里湾渣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此项投资的所有后续事项,并签署与此项投资相
关的手续及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2、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东川四方地片区河里湾工业弃渣集中处置工程。
2、项目投资方: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 3.5 亿元。
1
4、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拦污坝、拦渣坝、集液池、库区防渗、库外排洪、
库内排洪、环保、电力、回水回喷系统、值班室、地磅室、绿化等设施。
(二)项目用地情况
1、项目位置:东川区碧谷街道河里湾村。
2、用地范围:项目用地四至范围、性质等内容,以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
门有关批准文件为准。
3、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项目用地
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的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甲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在乙方签订本协议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协助乙
方办理水、电、气、通讯等的报装工作,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2、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前提下,甲方在项目土地、税务、立项、
建设、环评、安全等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提供全程优
先服务的“绿色通道”;甲方对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依法给予全力
协助,积极为项目的顺利开发、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3、本项目开发投资建设涉及的土地补偿资金由乙方承担并确保资金到位并
按照要求完成兑付,在此前提下甲方承诺负责协调处理好项目涉及村小组、村民
林地征占用、补偿有关事宜,不因补偿问题影响项目推进和建设工期。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规划等文件中
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依法完成项目的核准、立项、项目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
2、乙方承诺在本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及地方性法规等的规定;保护本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坚持合法运营、依法纳
税,接受甲方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管理。
3、乙方承诺承担本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法律责任,乙方享有企业经
营自主权,自负盈亏,做到安全生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同意接受甲方职责
范围内监督与指导。
2
4、若乙方依法依规通过甲方获得了有关技术或政策补贴,乙方需严格按照
甲方或补贴金额的使用要求进行列支和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有补
贴资金。
(五)用地约定事项
为确保本项目顺利推进,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项目所需用地使用权有关手续,并根据有关要求依法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
费用。
(六)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
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
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履行。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对方的违
约责任。
2、如该项目未能通过环评、安评或社会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的,则本协
议提前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原因未按照双方确定的用地规划导致项目用地变更用途而受到土
地主管部门处罚等致使本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
整改仍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此产生
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未依约履行导致项目建设无法推进的,甲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遇该片区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需
征占本项目地块的,双方依法协商予以补偿,乙方须配合。
6、因乙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导致的本协议
解除,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投资损失。
7、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
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七)保密条款
1、双方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及该项目投资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
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资料及
文件的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将该等资料用于投资项目外
3
的其他目的,如有违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它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签署在后的补充
协议为准执行。
2、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经乙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现有渣场饱和,亟需新建渣场以保障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的公用渣场使用年限有限且库存接近饱和,无法满足
公司未来的废渣处理需求。新建河里湾渣场将为公司提供充足的废渣处理空间,
确保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符合环保要求
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公司必须合规处理废渣。新建河里湾渣场不仅有
助于公司满足环保标准,还能有效减少工业弃渣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污染,避
免因渣场容量不足而引发的环保风险。
3、资源综合利用
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周边磷矿资源丰富,建设渣场有助于对工业园区固体
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4、体现社会责任
合规处理废渣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新建渣场将有助于改善
4
周边环境,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公司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
(二)项目可行性
1、政策支持
昆明市东川区已被确定为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试点和工业资源综合利
用基地,本项目作为政府重点扶持项目之一,符合东川区的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有助于推动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2、基础设施完善
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已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道路、
污水处理等,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降低了项目的实施难度和
成本。
3、经济效益显著
尽管项目投资金额较大,但从长远来看,一方面,公司可以利用新建渣场自
行堆渣,减少对外部渣场的依赖,从而降低堆渣费用。另一方面,新建渣场还可
以对外收取堆渣费用,增加公司的收入来源。
4、社会效益突出
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改善周边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东川经济发展,
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落实国家环保治理政策,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满足公
司未来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利于解决公司及周边企
业固废达标排放问题,同时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若能成功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东川区的经
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
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需视项目的后续推进和实施情
况而定。
六、风险提示
5
1、本次投资项目受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建设
资金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项目尚需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如未能取得相关批准,
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实施。
3、公司需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竞买项
目用地,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
4、协议中的投资总金额等相关指标,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相
关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此外,
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项目投资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18 日
6